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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4-07 粤地税发[2005]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向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填写《申请开具税收证明表》(式样见附件)并附相关资料(各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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