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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方税收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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