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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将附件《清远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工业、制造业1.5%,批发和零售业1.5%,交通运输业1%或1.5%,建筑业1.5%,文化体育业1.5%,服务业1.5%、2%或3%,娱乐业1.5%或3%和其他行业1.5%进行废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依照本公告的附件进行调整。《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清地税发〔1995〕001号)、《关于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通知》(清地税发〔2002〕171号)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清地税发〔2009〕75号)第七条第二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清远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 业

带征率%

适 用 范 围

工业、制造业

1.5

工业性生产、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批发和零售业

1.5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交通运输业

1.5

货物运输业

1

除货物运输业外的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1.5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文化体育业

1.5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服务业

2

旅店业

3

租赁(个人住房出租除外)

1.5

代理业、旅游业、广告业、饮食业、仓储业及其他服务业(中介鉴证业除外)

娱乐业

1.5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3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销售不动产

2

销售建筑物及其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转让无形资产

2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其他行业

1.5

以上未列举的均属此行业文件另有规定或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测定并报市局批准执行的特殊行业除外




说明:

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3.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应分别核算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4.门前开票统一按本表中分行业的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