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8 粤地税发〔1999〕3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
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促进依法治税,经研究,现就全省地方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帐征收方式
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依据
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等政策法规,正确核算本单位的经营成果,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按期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一)查帐征收是
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征收方式,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查帐征收面。从2000年开始,各征收单位都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查帐征收户,不允许查帐征收户空白的现象存在。
1、对帐务健全,能够独立核算盈亏的纳税人,不论其规模大小,经营收入多少,均应实行查帐征收;
2、对帐务不够健全,但年经营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健全帐务,实行查帐征收。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市按行业及地区制订,报省局备案。金额标准的确定,应以查帐征收户能够逐年增加为原则。
3、按照当地金额标准执行后,查帐征收户仍是空白的征收单位,必须按不少于纳税户20%的比例确定查帐征收户并逐年递增。
(二)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
企业所得税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和有关税收规定,申报和缴纳所得税,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预缴方式和申报纳税期限告知纳税人。
(三)对年初没有列入所得税检查计划的纳税人,统一实行评税制(具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