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23 穗国税发〔2003〕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 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生产经营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工作的管理,保证饲料行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3〕43号
)的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饲料免征
增值税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穗国税发
〔2001〕760号转发)的有关精神,认真做好饲料免征
增值税的审核,上报工作。
(一)新办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原有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品种)办理申请免征
增值税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
2、饲料生产企业免税产品申报汇总表;
3、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需由省局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或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出具。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年度。其内容包括:
(1)明确饲料产品属于
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的产品系列;
(2)检测产品质量合格情况。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派2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并定出调查报告,实地核查的重点是该企业有无生产该饲料产品及其生产能力。核查后应在《审批表》上填写意见,连同相关饲料生产企业的申请资料和主管国税机关的书面调查报告报区(县级市)局审核。区(县级市)局同意上报的,应在征管软件上起草文书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经办人(纸质资料不用上报)。市局在征管软件上作终审后生效,再由区(县级市)局在《审批表》上加具同意意见并盖该局公章。
二、各征管局应按年度审验饲料生产企业免征
增值税的资格。经批准在本年度已享受饮料免征
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内资、外资),凡在下一年度需继续生产已批准享受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同一品种、同一货号饲料的,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年审手续(年审表见附件2),由主管的管理分局审批。
(一)年审对象为当年度所有继续享受国内生产环节免征饲料产品
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
(二)年审内容包括:免税饲料的纳税申报情况、免税饲料核算情况、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经年审,凡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的饲料免税资格,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生产的饲料不属于
财税〔2001〕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