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4-21 粤国税发〔1999〕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省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凡符合《
通知》规定免征
增值税饲料产品的内、外资生产企业(包括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增加新饲料品种),须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审批表》(略);
(二)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省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