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10 粤地税发〔1994〕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001号
《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已转发(粤财税[1994]1号文转发)给各地。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省局将根据省科委报送的材料,分期审定下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凡未列入名单范围的企业,不得享受《
通知
》第一条第(一)点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