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退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19 厦国税函〔2003〕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信息中心:
为了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系统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管理,确保软件运行正常、稳定和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为了拓展网上服务功能,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出口退税登记管理,现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户登记办理程序
在我局网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功能模块投入使用之前,新办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证办理暂通过经贸信息网的平台进行,具体要求为:
(一)出口企业登录经贸信息网,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二)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在网上对所辖企业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作出审批意见。
(三)出口企业查询审批结果,审批通过的,打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连同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资料上门向退税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退税登记证。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应根据提示核实和更正错误信息,重新提交审批。
(四)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核查出口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打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送交企业。
(五)进出口处、信息中心每月将新户登记信息导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系统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退税登记变更和注销办理
出口企业发生撤并、变更的情况,退税登记有关的注销或变更手续不通过网上受理,仍按原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为了确保退税登记库信息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对于变更事项,凡退税登记表内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