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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1-10 粤国税发〔1995〕0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最近,根据一些地方反映,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过程中,有些具体政策界限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纳入中央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执行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资列支问题

  1、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集体金融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发放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2、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600元/人,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在规定的扣除限额内,确定当地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预缴所得税问题

  企业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按月)或1/4(按季)换算预缴,或者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预缴办法预缴。

  三、关于确定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预征和清缴均按预征和清缴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数确定适用税率。如果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适用税率。

  四、关于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列支问题

  企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