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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1-23 粤地税函[2009]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好企业所得税法,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2008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的第一年,也是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和过渡年。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
  二、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强化宣传,加强培训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税收宣传平台和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在当前我省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形势下,更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支持企业发展、舒缓企业困难的各项优惠政策宣传,为全面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打下坚实基础。
  要始终将培训作为汇缴工作的重要一环来抓,对内、对外培训应有所侧重。对内要组织参与汇缴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管理技能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对外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所得税政策和申报实务培训,尤其要加强申报、审批、报备等事项的流程、要求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质量,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税收权益。
  (二)摸清底数,全面汇缴
  核实企业所得税管产情况是年度汇算清缴的基础。汇缴期间,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全面清理和摸清本单位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和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第(三)点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要加大对核定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工作力度,切实改变过去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工作薄弱的局面,尤其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要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并加强申报表填报辅导。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汇缴面要达到100%。
  (三)及时办理完结企业涉税事项
  凡按要求进行审批、报备的事项,有权限的地税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予以办理。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各类审批、报备涉税事项的政策辅导,要特别注重按规范的程序受理、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继续推进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