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19 粤地税发[1998]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发给辖区内各地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印制企业,可向所在地市、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由省地方税务局发给《发票准印证》,方取得印制地税发票的资格。
印制电脑发票要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印制。
第三条 印制企业在取得印制地税发票资格后,要按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普通发票防伪品领购保管制度等,同时要根据发票印制的生产过程,建立发票印制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将各种制度、规程和标准报所在地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印制发票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洽发票的印制业务,实行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制度,对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保管、领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