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3-29 粤国税发〔2005〕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包括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的税务分局)负责按管辖权限开具税收证明。对外转移个人财产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详见附件。
申请人拟对外转移的个人财产来源收入属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可向收入来源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具有关税收证明。
二、对外转移的个人财产包括移民转移的个人财产和继承转移的个人财产。移民转移的个人财产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个人财产。继承转移的个人财产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个人财产。
申请人拟对外转移的财产总价值(人民币)指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财产对外转移的总金额(人民币)。
三、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可按照《
通知》上的税收证明的式样打印税收证明,并编号。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外转移个人财产开具税收证明内部工作程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29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外转移个人财产开具税收证明内部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开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税收证明的行为,特制定本内部工作程序。
第二条 管辖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按管辖的范围和对象开具税收证明,其下属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内容的核实和初审,负责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内容复审和开具证明。
第三条 申请
一、申请人拟对外转移的个人财产来源收入属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可向收入来源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有关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