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4-14 粤地税发〔1998〕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18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度亏损的确认问题。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不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核实调整确认的亏损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当年如有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股息收入或其它免税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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