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3-14 穗国税发〔2007〕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内容和格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其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及其
实施细则
第十条和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42号)的规定,现对我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
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98号)第十二、十三条作如下修改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从事多
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对
房地产销售开始的项目,应按照
国税发[2001]142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第二条的规定填报A类申报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对预售并取得预收款的项目,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