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08 粤国税发[1996]3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2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本《通知》及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发[1996]253号
)的规定,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
(一)对我省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其退税办法按省局粤国税发[1996]017号通知规定执行;对其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收购货物出口的新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资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对其收购出口的货物出口环节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退税。省局
粤国税发[1996]171号
通知第十一条与本《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