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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2007〕47号 2007-12-17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收集、掌握和运用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已日益成为税收征管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源管理,根据《征管》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精神,决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增设部分信息采集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种类
依照《征管》第25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见附件1);
(二)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2);
(五)凡属工业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工业制造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3);
(六)凡属酒店(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同时填报《酒店业(餐饮、娱乐)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4);
(七)凡属建筑业的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建筑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5);
(八)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系列表:
凡被各级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1);并按照企业自身行业性质,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填报《xx年xx月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见附件6-2)、《xx年xx月重点税源商贸企业主要商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见附件6-3)或《xx年xx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见附件6-4)。
二、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方式
纳税人可以纸质、电子介质或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申报资料(相关电子报表样式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自行下载)。
三、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要求
(一)上门纸质申报
纳税人采用上门纸质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
(二)上门介质申报
纳税人采用上门纳税申报方式并利用电子介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其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电子申报信息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电子申报方式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要求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信息。具有电子认证身份并实现电子签名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目前暂按季集中报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纸质申报资料。
采用电子申报或电子介质申报方式申报的,必须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申报信息和纸质申报资料。上述各种申报形式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将会影响下期的正常申报。
四、申报资料接受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窗口负责受理、审核、采集,并对不同形式报送的报表分别进行审核校验:
(一)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报送纸质资料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核定信息对报送资料种类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报送记录;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补正后再予申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