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9 粤国税发〔1999〕3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0]316号
)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1999〕704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我省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范围的电信企业包括省邮电局所属的各市、县电信局以及省邮电局直属的省微波局、省长线局和省数据局。
二、各级电信企业所办的从事非电信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非全资控股的电信企业,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