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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5-31 厦国税函〔2004〕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点第(一)、(三)及附件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附件1,附件2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定普通发票编码方案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具体详见附件例子代码)。从左至右排列:
  1.第1、2、3、4、5位统一为:1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