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08 穗地税函〔2005〕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广东文化票务网税务问题的复函
》 (
粤地税函[2005]102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星海演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每次销售演出的电脑门票,必须由演出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方)向演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给予演出门票号后方可出售。主办方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必须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一)主办方没有在我市(含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和南沙开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在演出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主办方税务登记地和演出发生地不在同一区时,主办方必须在演出发生地办理跨区涉税登记。
(二)主办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跨区涉税登记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境内主办方与境外演出者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书或意向书;
2.境外经纪人与境外演出者或境内主办单位签订的委托证书和有关的合同书;
3.境内主办方为两个以上的,应提供各方有关的责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