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21 粤地税发〔2006〕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37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上半年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的,可在下半年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暂不按新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待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高于
国税发[2000]38号
文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税务机关应测算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减少的
企业所得税,据此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但调低后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