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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12 粤国税发〔1995〕4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亏损弥补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均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弥补。实行由行业、集团总机构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应由集中缴纳所得税的总机构对下属企业盈亏相抵后,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的确定

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不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实调整后形成的亏损额,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包括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以及企业在合法经营情况下形成的其他亏损,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企业账面亏损额+税务机关审核增加所得额-审核减少所得额

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后如果企业年度亏损额为正数,应视为所得。

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亏损的弥补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应首先用各级政府、部门拨付的专项补亏资金和企业其他用来弥补亏损的资金(如承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联营股份制企业各方缴付的补亏资金等)进行弥补;其不足弥补的部分,可以自发生年度亏损的下年度起在五年内用企业年度所得额逐年延续弥补。企业年度亏损额在五年内不能弥补完的,其剩余部分由企业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年度所得额在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