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8 厦地税政二〔2000〕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厦门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各基层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并深入研究解决征管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所得税改征的各项工作,防止因改征而产生征管漏洞,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各基层局要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扩大影响面,增强宣传效果,在社会上营造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良好氛围。税政、征管、稽查人员要首先学习、领会政策内容,提高正确执行政策规定的能力,使国家鼓励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各基层局要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于2001年1月15日前建立企业档案和个人投资者档案,以加强对企业和投资者个人的管理。
四、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原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尚未执行到期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按原企业所得税征税规定执行。自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按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汇算的办法征收。2000年度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于2001年3月31日前完成。其中2000年已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可抵扣投资者2000年度应纳
个人所得税额。
六、《
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