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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全文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3〕1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a、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一),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并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见附件二)于受理当日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