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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10-19 穗地税发〔2009〕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项、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切实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免税费管理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规定,现就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我局主管税费种的备案类减免税费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备案提请
  (一)提请备案时间
  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费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享受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见附件1)的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对超期可补报备的备案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提请备案应提交资料
  纳税人提请备案类减免税费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见附件2),内容包含减免税费项目、依据、范围、期限、预计减免税费金额等;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主管地税机关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的备案资料;
  3、主管地税机关依法依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备案的受理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费备案材料后,应审核纳税人报备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填写《受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报备的减免税项目不属备案类减免税费范围或不属我局管辖业务范围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纳税人。
  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和提交的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