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19 粤国税发〔1999〕3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14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我省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邮政企业包括省邮电局所属的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邮政局,邮政分局、支局,营业所以及省邮政局各直属单位。对各级邮政企业所办的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以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邮政企业购置的信报刊亭、信箱、邮资机等邮政业务专用品以及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常用且消耗量大的物品,可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对消耗量小且单项价值超过2000元的邮政物品购置支出,报经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准予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三、邮政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数额较大、单宗(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税前扣除;单宗(项)在100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