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2-04-2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年第2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已在广州市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纳税人同期同种财务会计报表只需一次性报送,不需分税种重复报送。
二、报送种类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季报和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