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之间互供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之间互供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2-12 粤国税函〔200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9〕69号
)规定,文中“《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75号)”修改为“《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第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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