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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部分条款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部分条款更改】
国税函〔1999〕191号
条款更改 成文日期:1999-04-19

注释: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