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9〕4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6-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近期各地提出了部分增值税问题,为了有利于各级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解答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但以后扩产和扩建生产的上述产品如何掌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 
通知规定,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免征增值税。但其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的上述产品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本条废止)
二、磷矿石是否能按磷肥免税?
磷矿石不能按磷肥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销售货物形成呆帐损失,能否扣减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形成呆帐损失,不能扣减销项税额。
四、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其取得的广告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出如何掌握?
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精神,对由党政领导机关或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广告所占版面控制比例有明文规定要求的,可依广告所占版面控制的比例,作为进项税转出比例。否则,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条废止)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是以含税销售额还是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