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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凡是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单位,均应就其取得的代理进口手续费收入全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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