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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蓟县邮电通信技术协作服务部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蓟县邮电通信技术协作服务部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8〕3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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