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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02-03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