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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5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202号                 1996-1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