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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一〔1996〕47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10-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论帐务上如何处理,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加工费、磨损费等等费用)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