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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人社就发〔2018〕5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7〕129号)精神,深入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

  上年末城镇登记率以稳岗补贴申报系统公布数据为准。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二、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4月1日起,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只要年内申报,经办机构要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发放。

  三、企业可到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稳岗补贴。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企业可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稳岗补贴。

  四、企业通过系统申报稳岗补贴,登陆系统时需要用户名和密码。从未申请过相关政策的企业可以提前到各区受理部门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7〕1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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