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8〕8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9-18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文件,附件第四条第一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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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分局:
目前,全省企业改制工作已有计划、有组织的全面展开,举动大,范围广,出现了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资产转让、承包、租赁、破产等多种改制形式。企业改制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改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统一,省局研究制定了《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涉及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的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改制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既要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又要加强征管,积极组织收入,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依法治税。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按照征管流程和职责分工,认真学习、研究有关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解决改制中出现的涉税问题。要在深化征管改革、完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在企业改制新形势下,促进征管机制的有效运转。要对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改制新动向,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支持
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积极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争取政府及各部门、企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提前介入,把握工作主动
针对企业改制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切块管理的做法,县以上各级国税局应积极主动地作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争取参加当地企业改制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掌握企业改制计划、步骤及进展情况,提前介入企业改制工作,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加强税收管理,改变企业改制后需要处理有关遗留问题时才介入的被动局面。
各地要切实做好《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对改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对现行政策不明确或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反馈上报,以便研究处理。
附: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企业改制形势需要,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统一,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拟改制企业要提前介入,主动加强税收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拟改制企业要加强税收征管,实施有效监控。要及时实施纳税检查,核实企业欠缴税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及是否存在偷逃骗税行为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票款结报、稽核检查等管理措施,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认真做好拟改制企业欠税清理工作。
1、对拟改制企业的欠税,国税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缴。对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税机关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清缴,以防企业借改制之名,逃避国家税收。企业改制前,全部清缴欠税确有困难的,国税机关应责成企业落实清欠责任或提供税收担保,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2、企业实行合并、兼并的,合并、兼并各方的欠缴税款,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承担。对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兼并转让、无偿划转等改制形式进行整建制改制的,原企业的欠税应根据其产权转移情况或有关协议确定由兼并方或接收方承担。
3、企业实行分立、划转的,分立、划转前企业的欠缴税款,可按照欠税随同资产走的原则,由分立、划转后的企业承担。对通过剥离分立改制形式将原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作为出资而成立新企业的,新设企业应按分立资产占原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承担原企业欠税;企业进行改制,不得只承接资产,不承担久税,也不得由无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业务、无偿债能力的改制企业承担欠税。
4、改制前企业欠交的增值税,可首先用其留抵税款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减,抵减后仍有欠税的再按上述原则分配或结转。留抵税款余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减不完,改制后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上述原则分配或结转,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抵扣;对由于改制或其他原因由原一般纳税人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原一般纳税人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在进行税款清理时,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留抵税款余额应予转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成本。
(三)严格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程序。企业改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