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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非增值税企业加价收取的水、电、汽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原非增值税企业加价收取的水、电、汽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鲁国税流一〔1997〕1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7-04-16


USHUI.NET®提示:依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本文中“如果该应税项目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应税项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修改为:“对其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