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2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3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相互委托代征问题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37号
文件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各级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认为确需相互委托代征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提出要求,与对方协调一致,并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代征。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税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据以核定、征收应纳税款;也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销售(营业)额,按税法规定分别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地方各税的办法。
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
三、关于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兼营、混合销售行为比较普遍,而且大多数无帐可查。征管范围调整后,这类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流转税有的由国税、地税分别管理,需要加强工作配合,共同管好。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