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科园发〔2014〕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中科园发〔2020〕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15日
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1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部门预算中安排,实行总额控制,专门用于引导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申报受理、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建立筛选机制,组织资金申报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与支持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一次性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创办的科技企业。
(一)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科技人员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科技成果是指由高等学校依法持有的,经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中药品种,农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