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7-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江西国税网站”修改为“江西税务网站”,“ 国税票鉴( )号”修改为“ 税票鉴(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2.普通发票鉴定记录
3.普通发票鉴定移送单
4.普通发票鉴定结论
5.异常发票查处通知书
6.异常发票查处反馈通知书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普通发票鉴定工作,打击发票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鉴定(以下简称发票鉴定)是指各地国税机关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运用发票专业知识,通过信息比对和防伪甄别等技术手段,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普通发票的票面真伪进行判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
第三条 发票鉴定的内容包括擅自制造、伪造、变造、废止、非法取得或开具的普通发票,但不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经营活动的真实性的鉴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包括江西省各级国税机关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 发票鉴定工作由省、市、县(区)三级国税机关负责,省国税局由征管部门负责,设区市国税局由票证部门负责,县(区)国税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各责任部门要设立普通发票鉴定岗。
第六条 发票鉴定一律实行免费办理,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收取任何鉴定费用。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鉴定普通发票。
第八条 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税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普通发票的原件;
(二)司法机关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并出示经办人员的有效证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鉴定申请,并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个人应提供书面申请,并出示个人身份证件。
(三)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被鉴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
第十条 国税机关收到发票鉴定申请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填发《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比对与甄别
第十一条 发票鉴定由受理的国税机关负责;受理的国税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监制发票的国税机关协助鉴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国税机关鉴定。必要时,国税机关可发函到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调查取证或邀请印制企业帮助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