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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豫国税发〔1998〕17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06-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失效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为了保证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顺利进行,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收行为,积极支持企业改革
(一)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现阶段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企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要深入到企业改制的整个过程中,在事先、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的关注。一是事先介入。税务部门要主动向各级党政部门领导汇报,阐明税务部门参与企业改制的重要性,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涉税决策咨询,当好参谋,要转变工作作风,不能被动地等、靠。二是要事中参与。要全面掌握企业改制情况,积极参与企业改制过程,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支持企业顺利进行改制。尤其是要参与企业的清产核资过程,对企业的欠税要做到债有主,防止税款悬空,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三是要事后服务。对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有关涉税问题要按照现行政策实事求是地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帮助企业顺利改制。
(二)在现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实事求是地处理有关税收问题。
1、改制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款的处理问题。一是对有欠税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款,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抵顶欠税。二是对新成立企业承接老企业债权债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对新成立企业承接老企业的欠税、留抵税款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办理过渡认可手续。
2、改制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取消问题。对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允许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改制后成为“空壳”的不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老企业,应及时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3、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对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只要符合规定,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实行“统管分营”形式的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目前商业企业的改制形式普遍采用“统管分营”模式,即商场作为唯一的纳税人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