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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8〕35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8-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当前,我省水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水产品经销环节的增值税税源流失较为严重。为了加强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省局制订了《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水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经销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计税依据为上述单位或个人销售水产品的销售额。
第三条 纳税人在渔船靠岸后直接收购水产品发往外地客户,或收购水产品进行分类,冷藏、包装等简单加工后再发往外地客户的,纳税环节为起运环节;纳税人就地收购水产品就地销售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
第四条 纳税人收购水产品,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五条 固定业户收购水产品运往外地销售的,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第六条 经销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可以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帐建制,如实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主动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暂不具备建帐建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有权采用核定销售额计算征税的办法,核定销售额时,可按同类水产品的市场价格成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八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偷税抗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