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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 〔1996〕2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9-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实施,将对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见附件),对各地税务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提出了要求。为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局就该法的实施对税收执法的新要求作了专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予执行。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该法的学习培训工作。
行政处罚制度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它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规范之中,各制度零散而不统一,《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为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确立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准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国税机关是国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国家税法的重要职责,对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国税机关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保障国家税法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实施,一方面为国税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同时对税收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该法的实施,对各级国税机关来说,关系十分密切,意义十分重大,省局要求各地抓住《行政处罚法》实施这一契机,大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提高全体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把依法治税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提高认识,明确意义的基础上,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要抓好学习和培训。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处罚法》作执法表率。要采取以会代训,结合业务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力争在10月1日前将所有干部轮训一次。
二、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如何运用法律依据、调查取证的要求、处罚程序等较以往作了新的规定。这些新的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关系到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引发复议、诉讼时,关系到具体处罚行为能否得到上级国税机关、人民法院的维持,国税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总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一)关于处罚适用法律依据。目前,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单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法,全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有时,省局及省以下的国税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也成为了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可按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从今年10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下达处罚决定时,必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处罚的条款,而不得再行引用法律效力在规章以下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省及省以下国税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处罚的规定。
(二)关于对税务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就调查取证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其要求与税法中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大体一致。根据目前税收执法的特点,省局强调,一是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或者应当退出对该案的调查,二是通过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搞以罚代刑。同时,对目前税检部门移送到国税部门应当给予罚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的国税机关应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对违法行为重新调查,
不得直接依据税检部门的调查结论径行作出罚款决定。
(三)关于陈述、申辩制度。对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赋予接受处罚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国税机关在执行这一制度时,要求:①调查终结后处罚决定前,应告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②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须向其逐一出示,物证由其辨认,书证由其核阅,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证据的意见;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对整个陈述、申辨过程必须作好完整的书面记录,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章后附卷。
(四)关于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