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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补充规定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补充规定废止】
津国税流〔1998〕47号
补充规定废止 成文日期:1998-11-09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