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工商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制定的《关于促进本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转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市工商局 市金融局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监局
为增加
房地产市场有效供应,优化供应结构,强化交易管理,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积极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并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在满足刚性住房需求的同时,兼顾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为有效稳定
房地产市场,各区要进一步加大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其他区要于2016年内尽快安排一批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入市交易。
三、强化“控地价、限房价”的交易方式
在严控地价的同时,对项目未来房价进行预测,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有效控制
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鼓励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满足城市居民租房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五、加强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行为的管理
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属于现房销售的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