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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失效】
鲁国税流一〔1996〕5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6-08-26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充分考虑所属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在保证正常储量的情况下,予以改版,具体改版要求按照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的通知要求执行。
更改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一律在发票的前四联空白处加盖“山东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印章的规格、字号,由各市地自行确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