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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 〔1996〕0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2-01

为严格普通发票管理、堵塞漏洞,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到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生产企业和普通发票承印厂。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专用水印纸和防伪油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发票管理部门和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并持有"发票准印证"的普通发票印刷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监制章"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的用于套印在普通发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的椭圆形专用印章;所称"防伪用品"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生产的菱形专用水印纸和红色荧光油墨。
第四条 对普通发票采取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是为了提高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识别真假发票,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国家税款流失。
第五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市统计上报的数量统一制作,再交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集中使用管理。承印厂向所在地、州、市国税局领取监制章时,应按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第六条 "发票监制章"只能在发票联(包括收购发票抵扣联)上套印。"发票监制章"由于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收缴,办理缴销手续,集中销毁。
第七条 专用水印纸只能用于普通发票发票联(包括收购发票抵扣联)的印制。
第八条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每年根据需用量与城步造纸厂签订专用水印纸购销合同,并持下列凭证办理提货手续。
1签订的购销合同书。
2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发票所)开具的专用提货证明(式样附后)。
3提货人本人身份证。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将指定的专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留城步造纸厂备查。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城步造纸厂不得发货。
专用水印纸货款由购销双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定价直接结算。
第九条 各普通发票承印厂向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购买专用水印纸,并严格按规定办理购买、结算手续。
第十条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城步造纸厂专用水印纸的生产、销售、质量、保管及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步造纸厂应当按购销合同,安排发票专用纸的生产,并确保产品质量,对达不到总局要求的发票专用纸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同时,应按月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专用水印纸生产、销售、库存统计表"(式样附后)。
第十二条 红色荧光油墨只能在发票联(包括收购发票抵扣联)的监制章、发票字轨号码、发票代码上印制使用。红色荧光油墨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购买,按上报计划发售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集中保管;普通发票承印厂向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领购,并按规定办理领购、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