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0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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