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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的通知
京老龄委发〔2016〕7号

市老龄委成员单位、各区老龄委:

  现将《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北京市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十条政策

  为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逐步满足居家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增进老年群众福祉,提高老年生活品质,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让全市老年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十项措施(简称“养十条”政策)。

  第一条 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制定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标准和保障措施,各区政府通过资源整合、置换、新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无偿提供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地给予一次性开办相关支持,委托社会力量低偿运营,在城乡社区(村)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现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2016年,在城六区试点建设150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2020年,实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科学布局、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第二条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政府为困难老年人养老进行基本保障,缓解老年人居家养老压力。优化经济困难、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劳动年龄段无业无稳定收入残疾人等困境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扶持政策,各区政府自主确定具体扶持方式,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符合条件的困境服务对象分类给予按月定额补助并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制定政府办养老机构接收享受优待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实施办法,确定管理服务标准、设施配置标准。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条 实施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对本市户籍有需求的经济困难、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通道、居室、卫生间等生活场所进行通行、助浴、如厕等适老化改造,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科学性。2016年对5000户老年人家庭实施改造,“十三五”期间覆盖全部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并引导其他有需求的家庭自主进行改造。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配备生活辅助器具给予支持。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老年产品用品展销、体验、适配服务中心。

  第四条 建立“幸福彩虹”配送服务网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建设“幸福彩虹”社区特供店,为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的特供产品和配送服务,方便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消费。2016年完成600至1000个“幸福彩虹”社区特供店的建设、发展和挂牌工作,并逐步实现服务人群需求全覆盖。完善居家配送服务网络,为边远山区老年人提供订单服务,定期以订单形式预定,利用邮政配送体系将产品配送入户;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大篷车特供产品服务。

  第五条 构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体系。支持餐饮企业、养老机构(含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专业送餐机构和单位内部食堂,通过开设老年餐桌、“中央厨房+社区配送”等方式,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餐饮服务。鼓励大众餐饮企业、主食加工企业在社区、楼宇新建连锁店铺、主食售卖网点、智慧型餐饮自提柜等设施,面向老年人开展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务。

  第六条 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加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推动医疗机构康复功能转型。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综合服务。推进中医健康养老社区建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照料中心、养老服务驿站开辟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专区,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培养中医养老技术服务人员。开展政策性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试点,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开发经营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第七条 增强社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