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工作意见
(市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为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确保“十二五”期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人口、资源、环境等特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以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服务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服务产业业态调控,努力提升本市产业业态和服务水平,支持科技和文化创新“双轮驱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快业态调控和促进产业提升相结合,积极落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准入在调控产业业态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给予大力支持,对重点限制领域和地区加强准入管理;强化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服务产业优化升级的水平和效能,为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二、支持重点行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
依据本市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发展重点产业和推进重点改革工作,支持区县政府制定促进产业升级转型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加强数据综合分析和研判,为首都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用新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名称用语设立企业,推动其快速进入市场。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登记数据采集范围,完善基础数据统计,做好数据专题分析,服务企业发展和政府决策。
(二)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贯彻落实《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及《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市政府第234号令),全面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积极开展许可项目筹建登记,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股权激励、债权转股权、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等新政策,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积极支持中关村非上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工作,为实现非上市公司股份规范有序流动提供便利,推动实现产权交易的规范化。
(三)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着力支持大型文化企业集团、特色中小型文化企业和民营龙头文化企业发展,为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有生力量。支持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为文化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全力支持和推动文化、出版、发行、演出等单位的改制重组工作。制定完善广告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国家级广告产业示范区建设,促进广告产业的聚集和广告要素交易平台的形成,建立广告研发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提高本市文化创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金融要素市场建设。按照全市统一的金融要素交易机构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服务创新的研究,支持金融创新机构的市场准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发展,支持股权质押、股权信托、债权转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备案等登记注册,积极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融资活动做好服务,构建信息互通、多方互动的动产抵押登记服务体系。
(五)支持品牌经济发展。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制造业等方面的商标培育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创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支持一批竞争能力强、能够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企业争创驰名和著名商标。
(六)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国有企业尽快进入资本市场提供资本股权设置、优良资产聚集、不良资产剥离等全面的登记注册策划方案,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在国有企业和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兼并重组过程中,支持全部以股权投资方式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支持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整体重组改制,可以其全部净资产登记注册。
(七)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支持区县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鼓励其从传统行业向现代产业转型,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变经营发展方式、经营管理模式,提升个体经济的主体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八)支持传统服务业升级转型。积极支持区县政府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实施布局调整,提高服务业的组织化程度。扶持服务业发展及其分支网点建设,支持传统服务业开展连锁经营,向规模化发展。
(九)支持区县政府进行业态调整升级。支持区县政府结合各自功能定位及区域优势,充分发挥区域经济调整、产业升级的主导作用,在与法律、法规不相违背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引导投资方向、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鼓励、允许、禁止性规划或重点行业管理规划,工商部门按照规划部署开展主体准入工作。
三、严格准入管理,促进业态调整
(一)加强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审查。按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
》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6号令)和本市有关户籍与居住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请人经营资格进行审查。产业政策对开办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控的,工商部门应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加强对经营场所房屋的合法性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房屋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农村地区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也可提交由乡镇政府出具的经营场所权属、用途、属合法建设的证明。用于经营的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须提交由中央各直属机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须提交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须提交由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须提交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屋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经营的,须提交由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属于其他情况的,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房屋权属出证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据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三)加强对经营场所房屋用途的审查。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原则上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登记。对以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进行申请登记的,在房屋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后,工商部门准予登记注册。对以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房屋进行申请登记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均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在对经营场所房屋用途加强审查的工作中,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建立部门间执行政策规定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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